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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拆迁补偿标准或法规条例
1、法律分析:文物古建筑拆(征)迁补偿金额采用专家组现场评估的 ### 确定,作为普通房屋补偿之外增加的部分。专家组从地市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文物古建筑专家库(含造价、建造、设计的有关专业人员)中随机抽取组成。
2、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文物房屋补偿标准: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制定。对于文物。原则上不应当进行拆迁,保护修缮恢复原状。
4、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没有对文物古建筑拆(征)迁的补偿作出具体规定,仅在第十六条规定:法律、法规对拆迁使(领)馆房屋、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统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均须依照本规定管理。
之一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下统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均须依照本规定管理。
新建、改建和翻建工程,严格遵守《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建筑内容、布局和规模,符合城市规划;建筑体量、高度、材料和色彩,与环境相协调。新建建筑,在二类建设控制地带内必须采用中国传统形式;在四类建设控制地带内应具有中国传统风格。
法律分析: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文物建筑不得“拆真建假”
“城乡建设中,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意见》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历史风貌和文物建筑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
“不得以文物利用为名过度开发经营、拆真建假,影响文物安全”。根据“意见稿”,如有特殊需要确需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迁移前制定保护方案,落实复建地址、期限和经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八)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损坏文物保护设施;(九)其他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