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高铁高铁沿线多少米不能有建筑物
- 2、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规定?
- 3、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原有建筑怎么处理?
- 4、宁夏 ### 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2)
- 5、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二章电力建设保护
- 6、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应由...
高铁高铁沿线多少米不能有建筑物
法律分析:高铁沿线能有建筑物的距离为: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高铁线路30米范围内不允许有建筑。距铁路外轨中心线两侧30米以外、200米以内的区域内不宜临路新建学校、医院、敬老院和集中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
而乡村和城镇住宅区则需达到15米和20米。值得注意的是,保护区内严禁新建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对已有的合法建筑,其所有权将得到保障,但禁止私自进行扩建等行为。如有违规,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部门有权要求拆除或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的规定?
1、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都应受到保护。
2、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 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希望我们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3、本题考查的是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规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安全施工的前提规定包括:(1)进行图纸会审;(2)编制施工方案;(3)施工方案报批。施工方案编完成后,报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原有建筑怎么处理?
当建设电力设施项目时,县级以上人民 ### 会在项目开始前公告电力设施保护区,对于保护区内的原有植物、建筑物和构筑物,公告前需要修剪、砍伐或拆除的,将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公告后,未经授权的抢栽、抢种或新建、扩建将不被补偿。
事实上,如果林为先,电为后可以早以给予了补偿或赔偿,不会有纠纷发生。发生这样纠纷一般都是电力先取了,村民在线路下再栽树,到树成长到一定时候时影响了供电而产生权利纠纷,这样情况不应予赔偿,依照电力法的规定强制清除即可。
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使用林地,电力设施产权人需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使用城市规划区内绿地,需向县级以上人民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绿地手续。
如果你原有的房屋有电力方面的问题,一定要请专业的人员来尽快的帮你解决,不然你每天生活在里面会很容易触电。
宁夏 ### 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2)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建设、生产和供应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保障电力生产、供应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建或者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通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宁夏 ### 自治区供用电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电力使用的各项管理措施,以确保用电安全和公平性。首先,第二十三条规定用户在新装、临时增容或变更用电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宁夏 ### 自治区供用电条例第七章中规定了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上级机关或监察部门的纠正,并依法给予处分;若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运行安全,保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二章电力建设保护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第二章着重于电力建设的规划与保护。首先,电力发展规划需遵循多项原则,包括节约资源、环保优先等,并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批准的规划,如有需要,需经过科学论证并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建设顺利进行,保障电力生产、运行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保护。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依法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做好迁移居民的安置工作。电力建设应当贯彻切实保护耕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地方人民 ### 对电力事业依法使用土地和迁移居民,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应由...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 ### 责令 ### 、砍伐或者清除。
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