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1、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 2、鞍山市人民 ### 规章修正案(2016)
- 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修订)
- 4、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办法
- 5、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旨在强化我市建筑工地的管理,以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需求,营造出文明整洁、有序的施工环境。依据建设部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依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具体行为,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标准:违反第八条,将受到警告并责令停止施工,逾期未改正者将被罚款2000元至2万元。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管理规定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第十八条强调,施工单位需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粉尘、废气、废水、垃圾以及噪音和震动对环境的影响。
鞍山市人民 ### 规章修正案(2016)
鞍山市人民 ### 修正的规章(2件) (一)《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市 ### 令第49号) 之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中的“鞍山市房产管理局”修改为“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环保、文化、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住宅用房改变用途的管理工作。
新建住宅区和实行物业管理的原有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协商确定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原有实行 ### 指导价收费的住宅区,经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也可重新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参考价格协商确定价格,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经县以下人民 ### 批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 ### ,并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分别为:吉林市、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邯郸市、本溪市、抚顺市、齐齐哈尔市、青岛市、无锡市、淮南市、洛阳市、宁波市、淄博市、苏州市、徐州市。“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为了解决地级市立法权而创设的。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一部在1994年7月31日由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这部法规在同年9月25日得到了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并于10月28日由鞍山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实施。在后续的历次修订中,法规也在不断完善。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罚则中详细规定了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的处罚措施。
鞍山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管理办法
1、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及拆扒地块和待建地块施工现场围挡。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设置进行监督和管理。
2、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适应城市管理和建设工作需要,创造文明清洁、规范有序的施工环境,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现场。
3、之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市)区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4、第十一条 城市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含拆迁废旧建筑物现场)实行围挡作业。临街施工现场要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围栏,围栏要坚固,造型美观。主次干道、商业繁华区和重要地段的施工现场要设置广告式围栏。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10天内要拆除一切临时建筑和设施,清理现场,平整场地。
5、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需包含建筑物拆除、建设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施工单位需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公示相关标准、管理人员和监督 ### ,接受社会监督。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一部在1994年7月31日由鞍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这部法规在同年9月25日得到了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并于10月28日由鞍山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公布实施。在后续的历次修订中,法规也在不断完善。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环境卫生的管理措施。首先,市 ### 和县 ### 负责编制并经批准的环卫设施专业规划,必须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垃圾收集容器、转运站等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罚则中详细规定了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的处罚措施。
鞍山市城市建设管理办公室(鞍山市城市建筑管理监察支队)具体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察。县(市)、区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卫生、交通房产、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