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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村拆迁管理条例
1、山东农村房屋拆迁的补偿政策主要按照《城乡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进行执行。具体补偿内容如下: 租赁补偿:根据房屋类型和面积,按照每平方米一定金额的标准进行租金补偿。
2、若房屋为草房,补偿标准是1900元/平方米。若房屋是砖瓦房,补偿标准是2400元/平方米。若房屋是楼房,且大于2层,补偿标准是3300元/平方米。若房屋是捣制或预制砖结构的房屋,补偿标准是2800元/平方米。地上附着物,例如树、花等,补偿标准时等价赔偿。
3、山东省农村拆迁对于征收耕地是按照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以及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的标准来补偿的。而对于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以及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则是按平均每亩补偿16万元的标准来补偿的。
4、山东农村房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相关规定来执行的。补偿金额的多少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房屋的性质、面积、位置、市场价值等。首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要低于城市房屋的标准。
5、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6、第二十条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 ### 制定,报省人民 ### 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因征收土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 ### 应当依法落实土地征收相关费用。
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省辖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这一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况。条例将拆迁过程中的参与者明确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征收拆迁法定程序怎么走?征收拆迁法定程序违规怎么处理?
被征地人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征地主体违反征地程行为同时构成对被征地人合法权益侵害的,还必须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为了保证征地权的有序运行,征地主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义务,如果征地主体违背法定的程序,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如果认为拆迁决定或者行为不合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上一级 ### 或者相关行政机关对下级 ### 或者拆迁机构的拆迁决定进行复查。
拆迁一般经过以下法定程序:房屋拆迁部门向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发布拆迁公告。作出拆迁决定的县级以上 ### 应在拆迁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中应包括拆迁补偿方案。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被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搬迁后,实施拆迁。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规定
1、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省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 ###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2、山东省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法律规定 阅读选项: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174 山东省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法律规定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3、与2006年修订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条例(草案)》特别增加了旧城改建项目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被征收人不同意不得强征的规定,同时明确了更低不低于45平方米的补偿标准。